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积极扶持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经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沟通,辽宁省农委制定关于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龙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全面启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担保对象根据省财政厅辽财办[2004]215号文件规定,省担保资金的服务对象是我省境内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重点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中为“两大基地、三大支柱产业”配套服务的民营企业及县域经济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为龙头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内短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程序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农委产业化处推荐申请贷款担保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委产业化处每月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推荐一次。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担保业务。
担保条件企业申请担保须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代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证及贷款查询结果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筹措方案、使用计划;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评估资料。(二)视情况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批件;同意申请担保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并加盖公章;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条件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推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项目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3、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4、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10%;6、企业贷款需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合作银行进行贷款。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等驻沈金融机构。
担保费率省担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担保费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风险程度等情况上下浮动,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组织领导农产品加工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落实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是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行政和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工作职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与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做好受保企业的保后监督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自愿申请贷款担保,并定期及时向省农委产业化处推荐需担保的企业及项目,确保这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