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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公益事业实行以奖代补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6-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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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年,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曲乡村农民完成了一件盼望已久的大事,由群众点题,大家决策,通过“一事一议”,全村1814 人筹资12768 元建设村屯道路2.5 公里, 再加上政府的50% 奖励资金,解决了长期制约该村发展的“心病”。这件村屯大事的完成得益于去年以来黑龙江省全面推行的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财政以奖代补政策。

  农村公益事业一直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一块心病,凡需通过“一事一议”来解决的问题基本成了“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全部免征农业税以后,为了发展农村公益事业,逐渐把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农村,2004 年黑龙江省决定对农村公益事业实行“以奖代补”政策。随即制定了《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奖代补”对象是指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范围内,按照筹资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 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发放给项目出资人。经出资人同意,也可继续用于议事受益群体的集体公益事业。

  对于“以奖代补”标准这样规定,凡是农村“一事一议” 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年人均筹资12 元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50%资金的奖励补助。“以奖代补”范围只限于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及修建村、屯道路和改善环境卫生等公益事业。要求乡(镇)财政所对“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设专户存储,同时进入村总账“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单独核算,并对享受“以奖代补”项目人员、金额实行公示制。乡(镇)财政所依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公示后群众认可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明细表,实行集中支付。各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这一惠农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热情。虎林市杨岗镇以绿色水稻种植而闻名遐迩。多年来,由于水费收缴困难,灌区水利工程严重失修,全镇经济的“命根子”危悬一线。为此,村镇干部跑细了腿、磨破了嘴,也把群众的劲拧不到一块儿。有了“以奖代补”政策后,群众参与公共事业的积极性被调动了起来,全镇8 个行政村去年“议事”竟达32 次, 议成的事项有19 件,修复农田水利工程4.18 万立方米,清理沟渠30 公里, 修建桥涵13座,改善水田灌溉面积0.86 万亩,铺通道路28 公里,改修了3 个村屯的自来水。富国村的1600 多亩水田由提水灌溉变成自流灌溉后,每亩地节省抽水费用25 元, 亩增效益90 多元,年增收15 万元。

  “以奖代补”政策促进了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的迅速开展,并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2004 年黑龙江全省9078 个行政村中有7200个村开展了“一事一议”,议成项目7756 个,1 19 2 万农民参加了筹资,筹资金额达1.39 亿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6944 万元,大大改善了农村的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按照《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资金1.08 亿元,专项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责任编辑:Wan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