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从今后起,凡在我省收购粮食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的收购。
《办法》确定,今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了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还必须具有3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及相应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粮食保管资格的专业人员;建立粮食收购台账;具备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或取得具有粮食检验化验机构委托检验的证明及相关专业人员;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建立粮食收购台账。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同时,《办法》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有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主体,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合理库存。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而被举报,并经查实的或违反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的或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按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据的将被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