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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6-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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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惠农政策相继出台,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得农村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承包纠纷显著增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明确指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4种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据了解,自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以来,全国一些县乡人民政府依照该法迅速成立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但大多数县乡人民政府并未成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即使成立了仲裁机构,但并未开展仲裁业务,使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涌入人民法院。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成因复杂,它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复杂,具有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群体性、宗族性等特点,造成法院审理难、执行难,易发生涉法上访,给人民法院带来矛盾缠身、权威下降等问题。因此,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成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各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仲裁程序,引导鼓励当事人申请仲裁,构建多元化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机制。

(责任编辑:Wan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