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发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三农”政策,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积极支持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上市收购粮食,特制定2005年度发展夏粮收购信贷政策。
一、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的信贷资金供应。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增储和轮入所需资金,按政策规定保证及时足额供应;对政府调控粮食所需资金,在明确相关利息、费用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及时足额供应资金。
二、积极发放粮食流转贷款,重点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成股份制的粮食企业,只要经过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的,结合企业自有资金比例、风险准备金等风险承受能力标准积极进行支持,但在风险承受能力的把握上,不搞一刀切。对去年经营未亏损的优先给予支持,对有销售合同、以销定购的可不受贷款限额的限制。
三、对列入粮食最低收购价范围的品种,要及时足额提供资金支持指定的各类企业入市收购。
四、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成民营的企业、其他粮食企业上市收购。
五、把握好贷款支持的价格政策。按照“市场定价、企业自主”的原则掌握粮食收购贷款发放,不设定贷款支持的价格限制。
六、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粮食购销企业坚持实行“钱粮挂钩、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严格加强库存监管;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粮食企业,可实行贷款期限管理,允许企业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周转使用。
七、对今年收购的夏粮库存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记账、单独监测反映、单独存放管理。
八、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认真执行“封闭管理”的各项政策,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对2004年以来新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在未纠正之前,暂停贷款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