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21日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合法权益,浙江省近期出台了《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利息收入、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这些资金将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统筹范围,按照省和统筹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
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费、一次性给付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是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的养老保障待遇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费先从保障对象的个人专户中支付,个人专户支付完后,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一次性给付支出是指保障对象去世或因其他原因而按规定将个人专户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的支出;转移支出是指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将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的支出;其他支出指其他按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开支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