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日召开的山西全省粮食统计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都必须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
山西省粮食局要求全省粮食系统要严格执行《2005年度山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统计年度的购销存各项指标要如实进行填报,准确统计,及时上报,不得出现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等问题。对“老粮”中定税、保护价粮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鉴于全省定税保护价粮已全部销售处理完毕,因此,年末报表中不得再出现定税保护价粮库存。
山西省2001年清仓查库时鉴定的陈化粮,也已销售处理完毕,年末库存也要全部核减,对各市2001年以后新增陈化粮,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鉴定,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另行通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的购销存数据,要做到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