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实施已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据分析,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
取消农业税是十分必要的
现行农业税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实施的。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三种形式。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949年至2000年,全国共从农民手上征收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52年间,农民人均负担农业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从1949年每人负担28公斤,减到2000年的每人13公斤,实际负担率即征收额与实际产量的比例也从13.5%降至2.4%。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相应废止农业税条例,是必要的和适时的。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需要
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意义深远。有关专家指出,这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这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措施;这是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需要。
首先,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其次,目前,我国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基础还不稳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权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彻底取消农业税,国家财政吃得消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介绍说,国家财政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税的承受能力,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我国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良好工作基础。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到2005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达28个。这些省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实践,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另外,我国财政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财力条件。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到了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3万亿元的0.05%。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同时,国家已经对取消农业税后的财政作出相应安排,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减免农业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16.6亿元,2005年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