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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与经济“双抑制”怪圈亟需破解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6-01-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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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金融深化”破解“金融抑制”难题

  在鄂渝两地采访时,不少专家表示,我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主要是一种供给型的金融抑制。他们认为,有关方面应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重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金融深化”来破解当前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难题。

  调查发现,当前农村“金融抑制”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供给型金融抑制,即农村金融机构少、资金量小,供给总量不足。二是需求型金融抑制,主要是由于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低,贷款难以及民间金融“挤出效应”等,造成对正规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三是供需结构型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保险、证券、信托、代理、结算等业务极少;在存款方面主要是一般性储蓄品种较多,但能够提供转账结算的往来账户、异地存取、以及信用卡等业务较少;在贷款方面主要是生产性贷款较多、生活消费贷款很少,短期流动资产贷款较多、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较少等。

  在这三种类型的金融抑制中,供给型金融抑制起着主导作用,其它两种形式的金融抑制处于从属地位。据专家分析,原因在于:首先,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先满足量的要求,然后才有质的提高。只有在缓解供给型金融抑制的基础上,才会考虑需求的增加与需求的多样性问题。其次,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金融“供给领先”模式已为许多国家,特别为东亚国家的发展所证实。第三,供给型金融抑制有时也会以需求型等金融抑制的形式出现。比如在我国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以小农经济为主的自然经济色彩仍较浓厚,不但存款需求和贷款需求规模均较小,而且信息离散度较高,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当地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产权、资产实力等原因无力满足农户需求,政策性金融又投入不足。因此,这种存款需求和规模均较小的欠发达地区,表面上看是金融有效需求不足,其实质却是金融供给类型不对,从根本上讲是金融供给的总量不足。

  《中国农村的金融抑制及金融体系设计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人行重庆市江津支行行长张银志分析认为,农村金融重组和深化是解决供给型金融抑制的有效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实力有待增强、民间金融尚需规范等因素,农业银行的改革取向应是有限度的商业化。作为农村金融中介的主体,农业银行完全商业化会严重妨碍我国农村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对缓解和根治“三农”问题,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增长都极为不利。

  二是重构农业政策性金融。国家应建立健全其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规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等内容,规范其自身的经营活动,明确界定其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外部主体的关系;重构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带有互助合作性质,更贴近农户,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把业务重点从原有的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方面,转向支持农产品的专业化、现代化、产业化生产,并延伸到相关农产品的加工与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承担起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业务;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完善经营管理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业务运作应按商业性金融标准操作。

  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信社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改革。在经济发达地区按股份制原则将其改造为标准的商业银行,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彻底改革产权制度,坚持标准的合作制原则,即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从组织制度上保障农民获得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能力;给予农信社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利率浮动空间,并协助其建立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人民银行可采取一次性补助到位的办法,解决农信社历史包袱;银监会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度;明确农信社“三农”服务目标,限制其资金运用范围,防止资金继续外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避免由此带来的资金损失或道德风险;建立职工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积极性。

  四是调节资金流向,使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人民银行应适度降低转存款利率,把邮政存款限制在盈亏平衡、略有盈利的水平,为其它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提供公平竞争机会;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定向投入农业和农村的国债、以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人民银行可将转存款通过再贷款形式,交由农业发展银行或农信社投入农村金融市场。

  五是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应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对农民、农村企业所交纳的保费以及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提供适当补贴;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问题,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及其参与各方提供法律上依据和保障。

  六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应鼓励和发展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农村非正式金融,让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在农村经济特定领域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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