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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要求做好今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6-02-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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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农民春耕生产的积极性,今天,省物价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并从即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我省大型氮肥企业(年合成氨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中油兰州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不变,仍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为1725元/吨),下浮不限;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尿素出厂价格参照此政策执行。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

  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措施。

  2006年,我省张掖化肥厂、兰州远东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最高出厂限价为每吨1650元,下浮不限;金昌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限价为每吨2410元(包衣2480元),下浮不限。

  生产企业在厂家直接销售的化肥,一律执行出厂价。除尿素、磷酸二铵以外的碳铵、磷肥、复混肥等小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市州价格部门视价格波动情况参照省上规定加强管理。继续加强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

  2006年,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进销差率为3%,批零差率为4%。

  对国家管理价格统一计划调拨的进口和省内自采的进口磷酸二铵,按批次向省物价局备案,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

  对生产企业下设批发、零售点自销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

  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禁止层层加价。

  通知还要求,继续落实好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我省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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