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刚]财政资金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的资金,是代表了全国人民公共利益的资金,侵犯和挪用财政资金,实际上就是侵犯全国人民公共的利益。对这种行为,我们历来主张采取严格措施予以制止。首先,在防范工作上,财政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项目的时候,都采取公开、透明的程序,要严格进行专家论证,对资金的规模、用途、使用方向进行严格审核,很多项目都要在网上予以公开公布。
其次,对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各部门所确定的支援农业资金的项目,一律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把资金直接支付给用款单位,并且进行严格监督。
第三,建立了财政性资金的追踪问效制度。资金拨付和使用以后,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保证支农资金能够真正落到我们所需要支持的农业项目上去。
这里指的是防范。但是尽管如此,仍然会出现少量资金被挪用,也会出现少数人贪污受贿。对于这个问题,凡是触犯了法律,中央国家机关,包括财政部门,都会密切和司法部门配合,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来保证公共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