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合肥丰乐种业董事长吴大香就《种子法》的修改工作,与记者谈了他的见解。
他认为,近年来,随着《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种子产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但《种子法》还有不能适应种业市场发展的问题, 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修改《种子法》。
他指出,《种子法》确定的审定程序是科学的,评价体系是正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的问题:一是品种审定落后。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需要审定的范围过大、审定程序繁杂、审定时间长,使很多好的新品种尤其是基层单位选育的品种很难尽快推向市场。二是品种造假现象严重。近年来,以种子企业申报参加区试的品种成倍增加,但实际上同性质的东西很多,不少参试品种形态特征几乎一样,农艺性状也基本相似,原因就是有些单位及个人在钻品种审定的空子。品种审定机构对参试品种应该真正做到严格审查,从而有效打击盗用他人成果、“改头换面”等不道德和违法行为。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目前,育种环节的抄袭现象严重,极少数专家甚至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将别人的东西换名后,抢先审定、保护,严重侵害了品种真正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污染了种业界的环境;有些育种单位在种质创新上做的较少,而在同一个品种或组合经“改头换面”后“一女多嫁”,严重扰乱了市场,这对我国农业育种水平的提高极为不利。对于品种侵权行为, 权利人举证难,没有一个法定的权威机构鉴定品种的真实性;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时间长,一方面耗费过多的精力,另一方面在损害赔偿上,往往得不偿失,达不到惩治不法生产经营者的目的。四是审定后品种管理薄弱。由于品种信息传递的滞后, 品种退出机制尚未建立,有的品种已在多年前就通过了审定,按说已属淘汰品种,但往往又被改头换面再次推向市场。有些种子企业用大量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使农民难以识别真假,无从选择。
对此,吴大香代表建议: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弱化和取消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可以考虑分步骤地实施品种登记备案制,代替品种审定制。要逐步建立品种退出机制,对一些落后品种或缺乏创新性的品种予以淘汰;要创立我国植物品种权代理与服务的中介体系,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加快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
吴大香还建议:对实力不强、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按其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 列入省、市种子管理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要逐步建立市场禁入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