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起,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正式实施。这个修改后的条例的出台,被权威专家称为“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作为我国第一部带有现代保障色彩的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规,将对全面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记者专门约请省民政厅副厅长侯学元等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权威解读。
五保供养50年,尚有200万人未纳入供养体系
今年是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50年。农村五保供养是新中国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我国依托农民集体,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在生活上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保葬。从此“五保”概念和“五保户”出现。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又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五保户,是我国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过去50年,农村五保供养在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纳入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有328.5万人,每年人均供养水平为989元。在江苏省及上海、北京、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五保供养标准已经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70%。全国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有570万人,已经纳入到五保供养体系的有320多万人。尚有200万人未纳入供养体系。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资金困难。随着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和取消农业税,不少地区村级财政困难,一些地方多年未审批新的五保供养对象,造成相当数量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没有纳入供养范围,“应保未保”;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供养水平普遍较低,住房难、就医难突出;部分地区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滞后。公共财政买单,让最贫困人口共享发展成果省民政厅副厅长侯学元介绍,比较新旧法规,最大的变动在于五保供养资金来源,这一改动,意味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的根本变化,由过去那种建立在“村提留”、“乡统筹”基础上的村民互助自养式的供养体制,代之以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公共财政的范畴,也就是说,农村五保户由以前的村民互助互济变为“吃皇粮”。这是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和根本性的变化。侯学元指出,这一变化的现实意义在于,在新条例出台前,由于供养标准由当地的村或者乡镇确定,各地供养标准极不平衡。富裕的地方标准高,而贫困的地方标准低,在实际中还存在着随意性大的缺陷。而新条例将供养的资金渠道由“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改为“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并规定供养标准可由省级政府制定,也可以由市级或县级政府制定,但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这有效避免了地区不平衡现象,也牢牢守住了基层最困难百姓“吃穿住”的底线。同时,新条例还首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供养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将农村最贫困的人口纳入了共享改革成果的人群中去。新条例还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今年在落实新条例中,还将重点解决好五保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分散供养对象,将兴建住房,排查危房,改扩建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将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医疗救助将优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其余医药费将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协调解决。全省20万农村五保户今年开始全吃“皇粮”了目前,江苏省有农村五保人员20.32万人。对照新条例要求,这个困难群体今年开始全吃“皇粮”。
记者了解到,国家已要求各地以县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审核发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排查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之前完成,审核发证工作10月底之前完成,新审批的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2月底之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侯学元介绍说,江苏省的农村五保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新条例出台前,就已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和集中供养。目前,江苏省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供养标准平均每年2131元,分散供养人员1402元。从去年开始,省政府实施专门针对五保人员的“关爱工程”,省财政首次专门拨款1.33亿元用于苏北贫困地区敬老院的改、扩、建工程。2005年,我省共改扩建493所敬老院,新增了3万张床位,总床位达到了五保总人数的45%。今年,省财政将再拨1.5亿元,继续实施“关爱工程”,争取集中供养率再提高10个百分点,到明年,集中供养率力争达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