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推进青浦区水产养殖档案渔业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水产品安全监管力度,为逐步建立水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打好基础,区农委印发了青农委[2005]28号文件《关于推进青浦区水产养殖档案渔业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青浦区水产养殖档案渔业建设的实施方案。
据悉,从2005年起,凡青浦区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水域,全部纳入档案渔业建设范围,以后每年视养殖证年检和发放情况作适当调整。列入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养殖企业(户)基本情况(以养殖证登记的内容为准)。2、养殖生产日志:养殖企业(户)必须作好每天的生产情况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天气、水温、各池塘的饲料投喂次数和重量、养殖对象吃食情况、疾病与死亡等,并按规定填写好《上海市水产养殖生产日志》。3、渔药使用情况:养殖企业(户)必须遵循国家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根据农业部推荐的渔用药物名录,到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正确使用并做好记录。4、水质监测记录:养殖企业(户)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NY5051-2001、NY5052-2001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对养殖水质和养殖排放水进行定期检测。5、各镇、街道水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养殖企业(户)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正确填写《上海市水产养殖生产及用药记录》,按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