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中心
新闻动态

云南规定化肥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4-25 点击:
【字号:   打印

  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23日电: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规定春耕期间流通企业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并要求各地加强春耕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对主要化肥品种出厂指导价格及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措施。

  这份通知规定:化肥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基层供销社或其他零售企业直接从工厂进货或工厂直接向农民零售的,其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5%;省内流通不得超过两道环节并保持合理流向,严禁就地转手加价倒卖的违法行为;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发生的运杂费实行据实顺加作价的原则。

  对于云南省主要化肥品种出厂价格,通知规定云天化尿素出厂价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每吨为1500元,上浮幅度不超过l0%,下浮不限。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以每吨1650元为中准价,可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变化情况,按上浮不超过8%、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具体出厂价格。磷酸二铵出厂价以每吨2300元为中准价,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下浮不限。碳铵、普钙、复合肥出厂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旺季销售期间实际最高出厂价。

  云南省发改委同时要求,云南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省级储备化肥相关政策规定核定的批发价格向省发改委申报,有省级储备化肥的边远贫困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零售价格的审核监管。

(责任编辑:Wan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