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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4-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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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1日,安徽省十届人大第十六次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改建议稿。“对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征地前必须听取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费用必须直接发放到农户”被正式写进安徽省地方法规。

  安徽省农调队抽样调查56个乡镇征占用土地情况,涉及29835户,至检查结束时还有2841户没有得到补偿。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蔡传扬介绍说,2004年6月到9月,安徽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此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生活保障问题很难得到落实。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地农民采取就业、留地、移民安置等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并对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被征地农民创业提供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条件的,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范围。

  《办法》还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征地费用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针对一些地方往往只强调农民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而忽视了农民对征地的知情权和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权利的问题,《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征地完成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征用承包地的情况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Wan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