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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5-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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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日,记者从四川省粮食局获悉,该局已于日前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单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首次对违规收购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及倒卖陈化粮等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并确立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拖欠售粮款将受重罚

  《细则》规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欠付3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可以对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倒卖陈化粮将被重处

  为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细则》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必须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否则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或有严重污染粮食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或严重污染粮食仍按正常粮食出库销售加工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细则》同时指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生效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Wan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