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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交易特性及其规制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5-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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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我国无公害农业正处于发展初期,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无公害农产品和常规农产品并存的格局将持续较长一段时期。由于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特性有别于常规农产品,所以,无公害农产品交易应该由特定的规制结构予以治理。本文对三个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一体化和双方规制结构比较适合目前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特性,但双方规制结构要求交易双方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要大体对称。

  在市场制度下,商品交易方式、交易组织(主体)的具体形式受制于其交易特性。总体上说,在一定条件下,无公害农产品交易可以采用现有农产品交易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由于无公害农产品所独有的交易特性,其交易方式的运作形式及交易参与主体的行为应该有别于常规农产品。因此,无公害农产品交易需要特定的组织管理机构予以规制。

  一、交易特性及其规制

  (一)交易特性的决定因素

  按照O. E. Williamson(1985)的理解,一项交易的特性由三个要素决定,即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发生频率。

  1.资产专用性。Williamson(1985)认为,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W. Kasper和M. E. Streit则把资产专用性定义为生产性资产的一种状态,例如一件资本设备或一套专门知识,这种状态不允许将资产转用于其他用途。而H. Bonus采用交易专用性资源的说法,即一旦被用于某种交易中,就无法在不发生巨大损失的前提下转移到其他交易中的生产性资源。由此可见,资产专用性表明资产有专门用途,其收益依赖于它所支持的专门交易。Williamson将资产专用性分为四类:①地点专用性;②实物资产专用性;③人力资产专用性;④专项资产,主要包括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

  2.交易的不确定性。由于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可能是完全的,在交易过程中就可能因为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情况,这就是交易的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双方的交易关系更加复杂化,进而提高了对契约关系的调整性能的要求,并因此对经济组织与交易的匹配关系产生影响。

  3.交易发生频率。交易发生频率可以理解为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经常性或重复程度。采用专门的组织结构对交易进行组织管理,能够提高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调整性能,但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会增加组织管理费用。因此,只有对较高频率的交易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在经济上才可能是合理的。

  (二)交易特性与规制结构的匹配关系

  前述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就决定了一项交易的特性。一般来说,交易资产专用性越强,专用资产所有者就越容易被捆绑在与某些交易相联系的业务上,即越容易被“锁定”;在交易中越可能受到机会主义的影响和威胁,专用资产所有者的预期报酬就越可能减少甚至丧失。由此,交易资产专用性越强,专用资产所有者就越倾向于采用企业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通用性资产所有者则往往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一项交易的不确定性越大,意味着交易费用越高,越倾向于采用企业的形式进行。低交易发生频率的交易为避免设立保障机制带来的组织管理费用,往往采用市场的形式进行;高交易发生频率的交易通常发生在企业内。因此,特定的交易就应与特定的规制结构相匹配。

  罗必良等(2000)的研究认为,按照交易的特性,可以把与之相匹配的规制结构分为四类:①不涉及专用资产的交易,不论交易发生频率高低和不确定性大小,其交易的规制结构总是与市场体制相匹配。②涉及专用资产,但交易发生频率不高的交易,其交易的规制结构与三方规制结构相匹配。三方规制结构是指契约双方和受邀(非公共)仲裁人一起组成的交易组织管理结构。③涉及专用资产且交易发生频率也较高的交易,其交易的规制结构与双方规制结构相匹配。双方规制结构是由契约双方共同组成的交易组织管理结构,但双方仍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④涉及高度专用资产且交易发生频率也较高的交易,其交易的规制结构与一体化规制结构即企业体制相匹配。

  二、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特性及其规制结构

  (一)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特性

  根据罗必良等(2000)的研究,与非农产品相比,农产品流通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①农产品流通领域具有很强的生产性;②农产品流通的半径有限;③农产品流通中风险较大。笔者认为,与常规农产品相比,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更高。这主要体现为交易的一方(通常可以理解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拥有专项资产。无公害农产品都有自己的品牌、商标,且都通过权威认证机构的认定,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称号及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事前均要进行一定数量的耐久性投资。例如,为使生产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商通常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良土壤或改善养殖环境;制定并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通常要投入一定的人、财、物等;为获得并保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需要支付相应的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安全品质的检验、检疫费用及每年的抽检费用,且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仅为三年。由此可见,无公害农产品更高专用程度的交易资产要求有专门的交易以保护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的准租所有权。

  第二,无公害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更大,即交易的风险更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无公害农产品在运输、储存、零售等交易环节更可能因二次污染造成其质量安全品质下降,这使上游交易商可能遭受索赔,直至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的有形、无形资产遭受损失。②一方面,交易对手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应该获得的准租大大降低。例如,在无公害农产品(主要是果蔬类产品)集中上市时,下游交易商可能因关系契约的漏洞或要挟退出交易,或在没有契约的情况下利用自身有利的市场地位(即拥有一定的垄断力量),迫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将部分或全部准租转移到自己手中。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初级农产品难以像工业制成品那样封闭包装,无公害农产品的下游交易商可以很容易地用常规农产品假冒同种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如果下游交易商的交易资产的专用程度很低或仅属于通用性资产,则由假冒产品引发的交易风险将全部转嫁给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一般来说,鲜活类无公害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要高于非鲜活类,初级类要高于初加工类。

  (二)与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特性匹配的规制结构

  在无公害农业发展初期,由于不同种类的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资产均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程度,因此,适宜不同种类的无公害农产品交易的规制结构应重点从交易的不确定性角度进行考察,具体说可分为两类:第一,如果交易的不确定程度很高,表现为交易双方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不对称现象严重,对这类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宜采用一体化规制结构。第二,如果交易的不确定程度较低,表现为交易双方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大体对称,对这类无公害农产品的交易宜采用双方规制结构。

  三、案例分析

  (一)浙江S市A生态牧业养殖有限公司

  A公司成立于2000年,年出栏商品猪15000头,全部供应当地(S市)市场。A公司生产的“XXX”牌生猪肉于2002年9月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2002年底,A公司投资约6万元在S市区五家农贸市场设立“XXX”牌无公害猪肉销售专柜(因销售状况不佳,2003年6月,其中一个市场的销售专柜被撤除),于2003年1月开始向当地市场供应无公害猪肉。专柜由A公司统一供货,挂牌经营。销售人员由A公司员工和从当地下岗人员中招聘的临时工组成。

  从交易方式上可以看出,A公司采取的是直接交易(直销)方式,即由A公司所属的无公害产品销售专柜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交易的规制结构属典型的一体化规制结构。

  从无公害猪肉的交易特性分析,一体化规制结构是一种比较适宜的规制结构。第一,这种规制结构使A公司(专用资产所有者)可能依靠专门交易获得预期报酬,即便暂时因需求不足等原因,A公司所获收益可能低于甚至大大低于预期报酬,但随着消费状况的积极变化,A公司的收益状况也将得以改善。第二,该规制结构可以大大降低无公害猪肉交易的不确定性。一方面,A公司员工对无公害猪肉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环节的无公害标准及操作规程比较清楚,由此可大大降低无公害猪肉在各交易环节遭受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A公司将产品直接销至最终消费者手中,无公害猪肉零售前的所有环节的交易均在公司内部进行,从而完全避免了交易对手的机会主义行为。

  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是:无公害猪肉的交易资产属于高度专用性资产还是中度甚至低度专用性资产,进而引出到底是一体化还是双方规制结构更适合无公害猪肉的交易。当无公害猪肉被作为常规猪肉在市场上交易时,无公害猪肉的生产商似乎并不会发生太大的收益损失,即其交易资产专用程度不高,故双方规制结构(A公司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独立经营的无公害猪肉零售商)似乎更适合无公害猪肉的交易特性。然而,A公司的选择并非如此。这说明,目前一体化规制结构更适合无公害猪肉的交易特性。对此,可以从交易的不确定性角度给予解释:在新兴的无公害农产品市场上,传统农贸市场上从事个体经营的猪肉零售商若专销无公害猪肉,其机会主义行为几乎不可能避免,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将直接威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商的有形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的价值,生产商的预期报酬将长期呈恶化之势。由此,在无公害农业发展初期,A公司选择的一体化规制结构是最适合无公害猪肉的交易特性的规制结构。当然,若无公害猪肉零售商的交易资产具有较高的专用程度,双方规制结构应该也是一个较佳的选择。例如,超市、无公害农产品专卖店等可能是未来无公害猪肉交易双方规制结构中的重要交易主体。

  (二)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和深圳市无公害蔬菜大中型零售商

  1.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哈尔滨市从2001年开始发展无公害蔬菜,每年投入400万元用于扶持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流通、检测三大体系建设。在销售环节上,该市设立了一整套无公害蔬菜销售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是:选择10个蔬菜品种,在蔬菜批发市场指定15家无公害蔬菜批发商向全市35家无公害蔬菜定点销售专柜提供货源。销售专柜经过严格考核,挂无公害蔬菜销售定点牌,每天公示当日供应的无公害蔬菜品种,向消费者出示填有进货渠道、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经办人签字和质量检测公章的“无公害蔬菜批发点销售单”。

  虽然有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并有严格的销售程序,但是,当地消费者依然吃不上放心的无公害蔬菜。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于2003年初对哈尔滨市部分蔬菜市场销售的无公害蔬菜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部分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销售的却是“超标菜”。尤其是到夏季,有些专柜为了与早市的个体摊户争夺客源,购进质次价低的蔬菜销售。为此,哈尔滨市有关部门于2004年2月将市区各市场的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的牌子统一摘下,并准备于3月末按照新的标准对无公害蔬菜柜台重新挂牌。

  从交易方式上讲,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交易采用的是批发交易方式。15家无公害蔬菜批发商与35家定点销售专柜(零售商)交易的规制结构采用市场体制。

  显然,市场体制难以适应无公害蔬菜的交易特性。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批发商与零售商只是在政府推动和潜在利益诱导下建立并维持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这种关系极其脆弱,表现为零售商根本无意通过自身行为培育并扩大无公害蔬菜市场,一旦需求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变化,零售商要么放弃经营无公害蔬菜转为经营常规蔬菜,要么以次充好,打着无公害农产品的招牌卖的却是常规农产品。即便市场需求旺盛,零售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依然难以避免。例如,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经营中也曾有过亮点。2003年春节期间,尽管无公害蔬菜价格(元/千克)比普通蔬菜高出0.61元,哈尔滨市各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却生意火爆,市民把无公害蔬菜当作节日礼品争相购买。但是,由于零售商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地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信任程度下降,市场逆向选择程度加深,由此形成“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信任度降低→无公害蔬菜价格下降→零售商机会主义行为更趋普遍→信任度趋无→……”的一个闭路恶性循环,并将最终导致无公害蔬菜生产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泛滥或干脆放弃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

  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此严重,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政府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全到位。例如,为发展无公害蔬菜产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但唯独缺少制约措施。检测中发现,有的销售专柜销售单上的进货渠道、销售时间、经办人签字三项全是空白。因为没有处罚依据,质量监督部门对此束手无策。二是上游、下游交易商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不对称现象严重。由于销售专柜的经营者绝大多数由传统农贸市场的个体摊户转化而来,他们与经营常规蔬菜的摊户的唯一区别仅在于拥有一块政府颁发的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招牌,其交易资产本质上依然属于通用性资产。这也是该市无公害蔬菜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采用市场方式及零售商机会主义行为严重的根本原因之所在。由此看来,如果该市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重新挂牌工作依然以传统农贸市场上的个体摊户为中心,则零售商的交易资产的性质难以有大的变化,那么,新挂牌后的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的前景难以乐观。

  2.深圳市无公害蔬菜大中型零售商。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深圳市就率先倡导无公害蔬菜生产,并相继在市郊建立起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从2001年起,深圳市又对无公害蔬菜的供应商和零售商实行认证制度,即除了在生产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外,还引入了市场准入制度,对流通企业(主要是无公害蔬菜供应商,它们直接与无公害蔬菜生产商通过契约开展交易)、零售门店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发放经营无公害蔬菜的认证证书。同时,设立独立的检测机构,定期或突击对相关产品实施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从而保证了无公害蔬菜按专门的流通渠道供给消费者。

  针对易腐变质的生鲜蔬菜,设计一套能兼顾双方利益的有效合同十分困难。为此,深圳市无公害蔬菜交易开始尝试迎合交易双方需求的承包供货方式,即供应商每天清晨把无公害蔬菜直接运至零售商的门店,品种、价格、数量都由供应商自己决定,再报零售门店实行统一的电脑化管理。现场的营销与商品护理工作由供应商派人驻店完成,人员工资由供应商支付。还有一种方式是买断式供货,即供应商依照零售商关于品种、数量的指令,按约定价格把相关产品送至各零售门店便算完成销售。现场的营销与商品护理工作则由零售商完成,无法卖完的损失、损耗等都由零售商承担。供应商与零售商通常有一年期的合约,合约到期后再谈判是否续约。目前,深圳市无公害蔬菜主要由供应商直接向零售商(大型折扣店、超级市场、连锁肉菜超市等)和出口商供货,但尚未向传统肉菜市场供货。

  在无公害蔬菜的交易过程中,深圳市积极倡导实施商标注册,引入品牌机制,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例如,为把无公害蔬菜与普通蔬菜区别开来,从事无公害蔬菜产业化经营的广东省龙头企业——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无公害蔬菜供应商),率先注册“田地”牌商标并用其专营无公害蔬菜。通过政府推介、新闻媒体引导、企业精心组织和营销,“田地”品牌几乎成为无公害蔬菜的代名词。

  从交易方式分析,深圳市无公害蔬菜交易在各交易环节(生产商→供应商、供应商→零售商)均采取远期合约方式。与此相对应,无公害蔬菜交易均采取了双方规制结构。

  从生产商→供应商环节分析,交易双方采用双方规制结构比较适合无公害蔬菜的交易特性,因为交易双方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都较高,双方相互之间有较强的依赖性,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其中,供应商交易资产的专用性主要表现在品牌(例如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的“田地”牌商标)资产、无公害蔬菜经营资格和为经营无公害蔬菜的专门投入等方面。

  从供应商→零售商环节分析,双方规制结构同样比较适合无公害蔬菜的交易特性,因为供应商和零售商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都较高,即交易双方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大体对称。其中,零售商(例如超市)的交易资产具有较高的专用程度主要体现在声誉、无公害蔬菜经营资格等方面。

  3.两地无公害蔬菜交易的比较分析。深圳和哈尔滨两地无公害蔬菜市场的运行结果差别很大,其根本原因是:在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交易环节,无公害蔬菜交易采用的规制结构存在差异。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两地零售商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交易资产的专用程度不同,进而导致两地无公害蔬菜批发商和零售商交易资产专用程度的对称程度差异较大。哈尔滨市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的经营者基本上属于个体摊户性质,其交易资产在本质上属于通用性资产。相反,深圳市无公害蔬菜零售商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其交易资产具有较高的专用程度。由此看来,深圳市一直未向传统肉菜市场供应无公害蔬菜的根本原因恐怕就在于这类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主要是个体摊户,缺乏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零售商。

  四、结论

  通过对无公害农产品交易特性及其规制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在无公害农业发展初期,无公害农产品交易的规制结构不宜采用市场形式,一体化和双方规制结构是比较适宜的形式。

  第二,无公害农产品交易的双方规制结构要求下游交易商(主要指零售商)的交易资产具有一定程度的专用性,以使交易双方的交易资产专用程度趋于对称。但是,个体摊户作为无公害农产品零售商很难满足这一要求,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零售商(例如超市、连锁食品店等)却能较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摘自:2005.3(27—32)《中国农村经济》(作者 1 单位: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嘉兴学院管理学院;)

  (作者 2 单位:嘉兴学院管理学院;)(作者 3 单位: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Wan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