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制定本规范旨在指导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的建设,以满足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总体设计的要求,确保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主中心和农业各专业领域数据分中心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向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本规范由农业科学数据共享项目总体组提出并负责解释。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建设的原则、内容、程序、技术措施、信息安全等要求,适用于参加农业科学数据共享项目的各农业专业领域数据共享分中心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参照《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技术规范》和《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 在“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总体框架下,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类农业科学数据资源,形成覆盖全国、联结世界的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3.2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组成部分。以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为基础,按不同农业专业学科领域和需求设立的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负责农业专业领域科学数据的汇交、管理、交换与共享服务。 3.3 农业科学数据资源 特指以公益性和基础性为主体的、具有科学研究应用价值的农业数据资源,包括在观测、监测、调查、试验、实验以及研究等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科技活动需求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 3.4 农业主体数据库 根据农业科学数据特点以及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需求,参考农业学科分类体系制定的基于计算机系统运行的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数据库。 3.5 数据集 可以标识的数据集合。 3.6 元数据 关于数据的数据。 4、建设原则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的建设内容是:农业专业领域的科学数据资源整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共享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在总体上应坚持以下建设原则: 4.l规范化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遵循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包括数据交换标准、共享网站风格等,便于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整体管理和用户使用。 4.2网络化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化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采用因特网等信息技术实现农业科学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发布。 4.3实用性 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专业领域农业科学数据整合、管理与共享服务的需要,共享网络系统要求运行稳定、安全可靠,同时与主中心和其它分中心实现互连互通和协同工作。 4.4可扩展性 应充分考虑数据不断变化增加、用户需求不断加深以及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现状,确保共享分中心具有持续长久的生命力。 4.5安全性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具备数据系统安全和访问安全的技术措施。 5、总体要求 5.1分中心总体结构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总体上基于互连网实现数据共享与服务,包括:用户注册、认证、数据目录、元数据查询、数据访问、专题服务等。网站风格要求与主中心保持一致,同时与主中心和其它分中心实现互连互通和协同工作。 5.2数据资源管理结构 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分中心数据库原则上存储在分中心并由分中心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同时向数据共享主中心提交全部元数据。也可集中存储在主中心。 5.3数据服务结构 数据服务包括在线服务和离线服务。离线服务由主中心和各分中心基于相应的数据库提供分发服务;在线服务由主中心提供“一站式”的数据发现服务,各分中心提供元数据和数据访问服务。 5.4网站运行模式 共享分中心网络共享系统必须保证全年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要求访问记录同步反映在主中心网站。 6、共享分中心网络共享系统要求 6.1互联网接入环境 (1)链路和带宽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具备用于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因特网链路,链路带宽应不低于5Mbit/s。 (2)接入设备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的各局域网外网出口(即:互联网链路接入端)应该安装已经过农业公安部认证的路由器、硬件防火墙等网络接入设备。 (3)互联协议 互联网接入采用TCP/IP协议。 (4)域名规划 各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域名,由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 6.2局域网基本环境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具备与互联网连通的局域网,其基本环境要求: (1)网络结构:基于网络安全考虑,网络至少应具备与防火墙相对应的三个区域(外部区、中立区、内部区)。其中,外部区是与互联网直接连通的区域;中立区是放置互联网服务器组,并允许互联网用户访问的区域;内部区是内部工作区,不允许互联网用户访问。 (2)网络协议:应支持TCP/IP协议、以太网及快速以太网协议。 (3)传输速率:不低于100Mbit/s。 (4)网络设备功能:网络交换设备应具备或扩展后具备三层交换、VLAN功能,以及文字、图形、图象、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数据的传输功能。 6.3网络服务器与存储设备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包括互联网应用、数据库、数据库备份等服务器),同时配备必要的海量数据存储设备,如磁盘阵列、磁带库等;并应建立异地备份。 6.4数据库平台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的数据库平台应采用大型适用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的科学数据库,建议优先采用支持GIS的关系型数据库平台。 6.5数据服务基础平台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具备数据服务基础平台,主要包括: (l)Internet服务:WWW、FTP、DNS、Email、搜索引擎服务等。 (2)WEB服务应集成动态网页发布和制作技术,支持本网站的全文检索,为用户提供方便的信息资源查询服务。 (3)对于有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的中心,WEB服务应集成Web GIS管理平台,以方便空间数据的管理、维护和发布。 (4)搜索引擎服务支持网络上的各种查询检索(包括模糊检索),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查询检索服务。 6.6信息安全设施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具备性能较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设施,包括: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范、用户识别等信息安全软硬件系统。 6.7机房及电源设备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具备符合农业标准(GB 9361-88)的计算机房及电源设备环境。 7、共享分中心科学数据资源整合要求 科学数据资源是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存在的基础,共享分中心应在农业科学数据共享项目统一规划下,重点进行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数据资源调查与规划、数据汇集和处理、数据存储与运行、数据产品加工、数据质量保证,以及元数据建设等工作。 7.1科学数据资源的调查与规划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采用多种方式调查,并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科学数据资源状况,在此基础上编制本领域农业科学数据资源建设规划与实施计划。 7.2科学数据的汇集与处理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建立科学数据汇集与处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按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对相关数据资源进行汇集和处理:包括专业领域主体数据库建设以及元数据的建立、更新维护与汇集等。 7.3科学数据的存储与维护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的数据原则上存储在分中心建设单位,并要求具有可靠的后备系统,以尽可能减少损失。也可以存放在主中心,作为异地备份。数据资源的更新、数据质量保证等管理,由数据库建库单位负责。其中,元数据集必须汇交到数据共享主中心。 7.4科学数据产品的加工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建立农业专业领域科学数据产品的加工流程,包括数据集制作、数据集审核、数据集汇总、数据集验收和归档等;建立数据客户化定制机制,以便满足客户提出的特定数据服务;同时能够结合应用模型生产共享数据产品。 7.5科学数据的质量保证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建立农业专业领域科学数据资源的质量评价与保证体系,对所汇集专业领域科学数据资源进行数据质量评价与保证。包括数据的规范性、正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完整性、精确性、适用性。具体参见“农业科学数据质量规范”。 7.6农业科学数据元数据 元数据建设是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共享分中心应根据《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核心元数据标准》建立本专业领域数据资源的元数据库,并进行元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以保证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门户网站对各专业领域科学数据的元数据集的自动汇总。 8、数据共享与服务 以专业领域农业科学数据资源为基础,向社会提供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包括:元数据检索服务、数据导航服务、数据在线浏览与下载服务、数据分发服务以及数据转换与数据分析等功能性服务。 9、信息安全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必须建立信息安全的技术框架,包括建立基础设施安全、软件安全、数据安全等技术防护措施以及建立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等非技术防护措施来实现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