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中心
新闻动态

聚焦物权法(草案)之九 谁也不能侵犯土地承包权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7-27 点击:
【字号:   打印

  对城市人来说,大家主要的财产形式是汽车和房子。那么在农村,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就是土地了,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中,最体现中国特色的制度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因为它突出体现了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关系。一个农民承包了村里的50亩河滩地,承包期为30年,农民花了几年时间,辛辛苦苦把荒地改造成了熟地,这时村委会却改变主意,把这块地转包给了别人,还声称土地是集体的,村委会有权决定。其实村委会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这个农民的物权。为保护农民的利益,物权法(草案)特设专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详尽规定。

  有人会问,现在我们不是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吗,为何还要在物权法(草案)中对此规定呢?的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实施,完善了农用地法律制度,在尊重土地资源利用的公平性的同时,对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益性也给予了相应的重视,它主要体现在,明确界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机制。从法律的层面上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赋予了承包者一个明确完整的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法排除对承包权非法侵害的权利。这样有利于承包者更为充分有效的行使承包经营权,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此外,它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物权法(草案)中重新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关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只是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并没有确认它是一种物权。比如说村委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上违约,农民可以将违约行为诉诸法律,如果是第三人侵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很难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现在确认它是物权,就可以产生一种能够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效力,这一点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突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草案)还强调,“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此外,物权法(草案)还增加了农民的一项新的权利,那就是成员权。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政策的稳定,物权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给予集体成员在特殊情况下,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也是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手段。

(责任编辑:Wan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