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至26日,宁夏政协经济委员部分委员就宁夏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认真听取了自治区粮食局及部分市县粮食局负责人对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汇报后,并与粮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代表进行了座谈。据了解,目前全国省级粮食局全部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单位,只有宁夏、海南(不是产粮省)省粮食局是事业单位,由于受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影响,各市、县也将粮食局变为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自治区粮食局及各市、县粮食局作为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违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此,调研组认为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不但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可以有效打击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为此,委员们建议:一是将我区各级粮食局恢复为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明确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确保我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必须分开。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粮食企业组合在一起,这种组合方式使实施行业管理的权力与粮食经营的利益结合得非常紧密,国有粮食企业执行政府经营政策和企业自主经营组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业绩(盈或亏)到底是由政府经营政策造成的,还是企业自主经营造成的,就难以分清;三是抓紧建立粮食行政执法指挥体系,上下协调配合,加大对粮食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工作;四是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由自治区粮食局协调政府部门专题研究,将县级粮食局恢复行政机关编制,执法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五是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目前部分市县即便是做到了统计“及时性”,也很难做到统计“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