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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框架协议》是自贸区的“安全卫士”

作者:佚名 来源:http://www.gxi.gov.cn 发表时间:2005-11-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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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的中外专家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框架协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整个自由贸易区的"安全卫士"。

    中国商务部条法司杨国华处长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具有多边特征,因此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影响更加广泛,涉及利益更加复杂,解决起来更加困难。如果没有一个有效、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讲,自由贸易区创设中的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整个自由贸易区的'安全卫士'。"杨国华说。

    2004年11月29日,中国和东盟十国的政府代表,正式签署了《中国-东盟国家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辖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协议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根据自由贸易区的特点,就适用争端的范围、磋商程序、调解或调停、仲裁庭的设立、职能、组成和程序、仲裁的执行、补偿和终止减让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

    中外专家认为,《争端解决框架协议》有自己的特点,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程序更为简单,实行"一审终审",没有上诉程序;由于双方农产品贸易比重较大,故实行了对易腐货物的紧急程序等。

    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副院长杨丽艳教授说,《争端解决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国家根据自身情况而制定的,从而可以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使这一区域性组织中所产生的争端得到圆满、快捷、高效的解决。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来自中国和越南、文莱、柬埔寨、马来西亚等9个东盟国家的100多位法律工作者、专家和学者,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协议》的作用与意义、中国-东盟经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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