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促进农业科学数据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和高效利用,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发展提供信息支撑,为国家科技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可靠的农业科学数据资源保障,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有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主管机构组织提供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学数据,是指在农业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主要通过科技工作者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观测、地面监测站(点)、自下而上的统计、各种实验、宇宙空间的探测、从若干相关数据资源中整理选择等手段和方法来获取。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农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农业科学数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 共享农业科学数据的提供与使用
第六条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以丰富的农业科学数据资源为依托,通过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共享网络系统向全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科学数据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在线数据浏览、检索、下载、提问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以及以电子邮件、光盘、电话等形式为主的离线数据服务。
第七条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对所有农业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公开发布。对数据本身,实行分级分类、认证共享与提供原则。其中,农业部、科技部等政府决策与管理部门以及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具有本数据库的最高共享权限;科研教学单位等其它事业单位将可以有选择地通过一定的权限获得数据共享及其服务功能;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农业科学数据,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 一般用户不需要进行登录认证便可以访问共享平台,享受新闻动态、政策法规以及农业科学数据浏览、检索和公开数据的下载、打印服务;也可以先进行网络注册(免费)成为注册用户,注册用户具有个人身份得到保护的权利,可以享受更多优惠和主动服务,如可以定期、不定期地收到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主动推送的服务信息,也可以提出请求,以其他离线方式(光盘拷贝、复印等)获得相应的农业科学数据。
第九条 用户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农业科学数据,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罚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社会发布农业科学数据,由有关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农业科学数据,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农业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农业科学数据。
第十二条 提供涉密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农业科学数据,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是指为提供农业科学数据共享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目录服务、导航服务、数据信息发布、数据检索、数据产品加工、数据以数据产品分发等。
(二)共享用户,是指向数据集的所有者发出访问其数据集的请求命令并被获准访问的单位或个人。
(三)免费,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四)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农业科学数据过程中对农业科学数据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五)资料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农业科学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