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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农牧业局全面做好种子行政执法工作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表时间:2005-03-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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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赤峰市是一个农牧业大市,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农作物种子是农牧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中的一种特殊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的好坏和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关系到农业生产的丰歉和农牧民的收入,关系到农业种植结构能否进行有效调整,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为农作物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农牧业局高度重视种子工作,近年来,在赤峰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自治区农牧厅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协调全市种子管理部门,通过全面实施种子工程,使全市种子基础设施得到加强,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强化了种源建设,加快了名、优、特、新品种更新的换代速度;促进了全市农牧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促进了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近几年种子工作开展情况

  1、领导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

  种子管理是《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农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种质资源管理、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内容,贯穿于种子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既是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建设新型种业体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需要。

  2003年赤峰市农业局和畜牧局合并成立赤峰市农牧业局,新成立的赤峰市农牧业局领导班子更加重视种子工作,始终把种子管理工作,作为局中心工作来抓,局主要领导亲自研究过问种子工作,想办法,定措施,抓落实。积极协助赤峰市种子管理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种子工作。2004年,根据农牧业机构改革以及全市牧草、花卉、药材、果树、食用菌等作物种植面积越来越大,近几年种子纠纷时有发生等实际情况。农牧业局决定将市级牧草、花卉、药材、果树、食用菌等作物的种子管理,统一由赤峰市种子管理站负责,负责许可证发放、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明确了工作责任,增强了种子管理的工作效率。

  市农牧业局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市政府领导每年都听取种子工作情况,在每年的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春耕备耕会议上都进行了重点部署和安排,在下乡调研、检查工作时也经常把种子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由于领导重视,激发了种子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为促进种子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2、建立健全种子管理和经营体系,提高种子产业化水平

  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管理体系的组织保障,是实施种子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国家种子管理和经营体系的建设要求,我局将种子管理和经营体系建设,作为做好种子行政管理的根本举措来抓。积极协调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于1996年9月,将赤峰市种子管理站和赤峰市种子公司正式分设,赤峰市种子管理站为财政全额拨款的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人;赤峰市种子公司为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企业。在此前后,积极协调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旗县区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进行分设。对于分设后的种子公司,积极督促有关部门,支持种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

  截止目前,通过上下共同努力,赤峰市12个旗县区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已经全部分设,分设后的12家种子公司已经有7家实现了股份制改革。切实改变了种子经营与种子管理合二为一的状况,理顺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的关系。

  通过加强种子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引导、服务种子市场发育,营造公平、有序、统一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为种子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严格杜绝种子管理和种子执法机构参与种子经营。同时,主动加强与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市种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3、下发规范性文件,使种子工作有章可循

  为了做好种子工作,使种子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赤峰市农牧业局,每年都有针对性下发文件,在《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的范围内,对农作物选育、审(认)定、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广告宣传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导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

  《种子法》和《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每年都听取农业部门种子工作进展情况,加大《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贯彻实施的督查力度。2003年3月4日,市政府专门下发了赤政字[20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优质农作物种子供应、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6月9日,下发了赤政字[2003]100号《关于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执法建议的通知》,强调了要继续加大对《种子法》和《种子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开展种子市场清查整顿,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深化种子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加快种子产业化进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并出台与《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相配套的政策和制度;逐步建立种子种苗专项基金,保障了种子事业的发展。

  4、配合人大进行执法检查,推进种子执法水平的提高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使种子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的颁布实施得到了赤峰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的贯彻实施,当作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农业结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举措来抓。

  根据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2002年至2004年,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赴全市12各旗县区,连续三年对《种子法》和《种子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重点是检查落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执行行政管理与生产经营机构分开的规定、加强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种子规范经营,扶持良种选育推广,落实种子产业扶持政策等情况。通过执法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切实改进种子行业的执法工作,坚持依法治种、依法兴种,促进和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每年检查组到地方检查之前,赤峰市人大都听取赤峰市人民政府《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深入旗县区,听取旗县区政府《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深入乡镇(苏木)听取乡镇(苏木)政府宣传贯彻《种子法》和《种子条例》情况;实地查看种子管理站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调查种子管理、生产、经营情况;与地方各级干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农民群众进行座谈;随机抽查一些种子市场的营销网点;最后,分别与旗县区人大、政府交换意见。

  每年执法检查结束后,赤峰市人大常委会都听取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向赤峰市政府发出通知,对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4年4月27日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举办第五次法制讲座。请市人大农牧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袁华昆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讲授《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袁华昆主任结合赤峰市市种子工作的实际,就种子在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种子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种子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连续三年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种子法都很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贯彻落实《种子法》和《种子条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育种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用种质量和安全,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连续三年的种子执法检查的基础上,2004年6月24日,赤峰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通过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种子法的决议》,这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5、注重素质,强化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种子管理队伍是种子管理活动的承担者和实施者,是整个种子管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种子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我市常年制种近30万亩,其中两杂作物15万亩左右,分布在全市各地;全市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70多家,种子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但我市种子管理人员不足70人,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素质,强化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市在种子管理体制完善过程中,将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各级农业部门加强了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增强种子管理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严格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强化责任制考核,增进了种子管理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6、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不法行为,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把打击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法行为作为种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种子管理部门在种子生产、收购、销售季节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及种子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经营单位的证照、种子来源、种子质量、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销售发票等,对不规范的种子经营单位限期整顿,责令改正。针对农村地域广、隐蔽性强、不法商贩活动范围大等特点,采取广泛发动群众、实行重奖举报者的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种子违法行为。《种子法》和《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种子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了多起重大案件:

  1999年底,一外地种子公司非法抢收套购宁城县种子公司和喀旗种子公司“敖杂一”高粱种子8.76万公斤,价值25多万元,宁城县农业局依法作出了没收种子的行政处罚,2000年2月15日,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市种子管理站又深入案发地点,进一步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2000年2月15日市农业局依法进行了行政复议,维持宁城县农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此后,该公司分别向宁城县人民法院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市种子管理站接受了市县两级法院的法律咨询和案件调查,积极协助宁城县农业局的工作,两级法院均维持宁城县农业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2001年10月9日,喀喇沁旗农业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喀喇沁旗一公安干部正在拉运的玉米种子1700公斤,经调查认定,该批种子为非法生产、经营、调运的种子。喀旗农业局依法罚没处理。被处罚人不服,向喀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喀旗农业局败诉。为此,喀旗农业局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喀旗法院的判决,判定喀旗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

  2001年4月2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报了松山区岗子乡2000年种植脱毒马铃薯的种薯质量、价格和贷款发放等有关问题,经赤峰市有关部门调查后,责令岗子乡政府退还超收种薯农户款项4.361万元,并对岗子乡党委、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撤消一主要责任人乡党委委员副乡长职务。

  2002年4月9日全市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敖汉旗华夏第一村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非法推广“吨谷一号”谷子品种。经调查,在该品种的推广中,存在多处严重违法行为,危害性极大。然而,该公司不听劝阻,通过种种手段强行推广种植。最后,因种子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给农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此事引起了农业部、自治区及市人大、市委、市政府等部门的高度重视,赤峰市农业局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003年1月24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玉米制种问题后,引起自治区领导和农业部领导的高度重视,赵存才副厅长带领农业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督查处理,解决问题。我市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该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弄清了问题的原委和经过。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帮助制种户得到了63万元的经济赔偿。

  2000年以来,全市共查处种子案件131起,查获非法生产、经营的种子135.46万公斤,案件查处率100%。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效控制了私繁滥制、抢购套购农作物种子、无证经营种子和经营伪劣种子等违法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保证了市场秩序。

  二、种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回顾总结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种子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并认真研究解决。一是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目前,我市各旗县区种子管理站普遍缺少人员编制,经费严重不足, 检验设备不完善,交通、通讯工具不足且落后,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种子案件,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制约着种子管理工作的效果;二是种子市场还不够规范,个别种子企业法律意识淡泊,自律能力不强,对《种子法》及《种子条例》学习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仍存在着不规范生产、经营现象;三是人员素质仍需提高,全市种子执法人员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个别旗县区一些种子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低,缺乏主动执法意识,甚至有不作为执法和违法办案的行为,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仍需提高;四是试验示范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加强,适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优良品种相对不足,新品种引育、试验示范经费缺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将影响我市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工作的顺利进行;五是种子质量滑坡,通过今年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检查和室内 ,我市种子质量不容乐观;六是企业自有品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由于传统体制束缚、科研投入不足、传统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自有品种缺乏,随着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许多企业将陷入无米可炊的境地。

  三、进一步做好种子工作的几点想法

  1、增加种子执法经费,落实专项资金

  赤峰市种子执法单位普遍存在经费短缺的困难,严重制约了种子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贯彻执行《种子法》及《种子条例》的效果。《种子法》及《种子条例》明确政府要建立种子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种子法》及《种子条例》中的规定,增加种子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落实种子专项资金,改善良种选育、引进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保证良种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农业是弱质产业,需要扶持;对于为弱质产业服务的种子企业,更应该扶持。对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种业龙头企业,要在政策、信贷、科研立项、基础建设、资源配置和技术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培植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种子企业,使种业的竞争力有一个实质性提高,在保障农业和粮食安全中发挥主力作用。

  种子是特殊性的商品,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特别是常规作物种植面积大,但种子统供率低,品种保护能力弱,种子经营利润低,种子公司不愿意经营。建议政府实行良种补贴、信贷支持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鼓励种子公司从事种子经营,提高常规作物种子的供种水平,提高科技贡献率。

  3、加强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搞好种子执法工作的基础。我国已经加入WTO,种子产业面临着与世界接轨,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认真解决种子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领导要对种子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完善种子执法机构的建设,保障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种子管理站要保证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完善执法设施和手段。同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把不适合或者不胜任种子执法工作的人员调离种子执法工作岗位,将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充实到种子执法队伍中,保证种子执法工作的高水平和高效率。

  在完善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内部管理。加强种子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科学执法。对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程序,造就一支精通种子业务、熟知种子法规、执法公正、行为规范的种子管理队伍,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提高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WangQ)